关于对《广东省地震局关于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粤震〔2021〕1号)有关咨询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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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减隔震政策

关于对《广东省地震局关于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粤震〔2021〕1号)有关咨询问题的解答

2021年1月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有关问题的复函》至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东省地震局下发《广东省地震局关于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粤震〔2021〕1号)至各地级以上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之后,我局收到有关问题的咨询。为更准确地理解文件本质内容,经询上级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特就有关咨询问题解答如下: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有关问题的复函》以文件形式统一认可确定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措施及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学校、医院等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三)中国地震局下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即适当提高地震作用)。

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

(四)《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条文说明2.02、2.03内容: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中震防发〔2009〕49号的执行问题,专函向省地震局征询意见,省地震局经请示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后复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省地震局复函意见转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是两部门以文件形式统一认可确定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措施及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

二、《广东省地震局关于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粤震〔2021〕1号)既明确了2020年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达标判定标准,也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措施及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

《广东省地震局关于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粤震〔2021〕1号)是依据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数据专项复核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1号)制定的。2020年中国地震局开展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结果显示,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落实中震防发〔2009〕49号规定的差异,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些地区按照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有些地区则严格执行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中国地震局结合检查实际,明确对于2020年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的有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判定复核原则为:按照地震动参数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计算、或按照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来落实提标要求、或双提高,都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应判定为达标工程。

广东省地震局下发粤震〔2021〕1号文,既明确了2020年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达标判定标准,也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措施及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

三、东莞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须继续按《关于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东震〔2009〕11号)要求严格执行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第6.1.2规定:“图A.1分区界线附近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就高原则或专门研究确定”。GB18306-2015宣贯教材第13.2.2说明:“对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在确保达到GB18306-2015要求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载能力制定出更适宜本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地方的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是底线,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尤其是涉及交界位置的地方政府和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制定适用GB18306-2015的相关规范,规定在这些地区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设防”。

东莞市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节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国、全省前列,GB18306-2015规定东莞市辖区内存在6度区和7度区以及6、7度交界区域。

东震〔2009〕11号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符合GB18306-2015规定的就高原则和安全原则,要求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执行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一直以来在我市的工程实践中执行使用良好,切实保证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020年7月10日,中国地震局第三督查组莅临东莞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实地督查,督查组组长陈宇坤认为我市制定学校、医院建设工程抗震措施及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是高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一项有力措施,为广东全省作出表率,值得学习推广,并要求省地震局将此作为加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工作的典型向中国地震局报告。

粤震〔2021〕1号文下发后,我局收到有关问题的咨询,为更准确地理解文件本质内容,经询上级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再次明确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须继续按东震〔2009〕11号文要求严格执行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双提高”的规定。

东莞市地震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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