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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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图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省勘察设计协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减隔震技术应用对提高我省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国际旅游岛人居环境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意义,把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列为防灾减灾的重要工作和考核内容。同时,要根据不同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等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房屋建筑,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应用减隔震技术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审批的各个环节中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8度区内新建3层(含3层)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设计项目时,应严格按通知要求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的,要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在施工图审查时出具详细的说明材料。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于没有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的项目,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充分的,不得受理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我厅将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设计项目进行检查。
四、为提高我省减隔震技术的应用水平、设计质量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可在施工图初步设计完成后,向省勘察设计协会提出申请,组织专家论证交流会。省勘察设计协会联系人:李辉,电话:6539049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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