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抗震设计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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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减隔震百科

抗震设计原则

台湾地区现行技术标准维持三水准的设计原则,即:建筑结构在中小地震时保持弹性;设计地震时允许产生塑性变形,但延性需求不得超过允许值;大震时建筑结构的延性达到结构的最大值。

抗震设计要求

其规范规定的设计地震力为最小设计地震力。建筑结构、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机电设备、构筑物、效能减震和隔震建筑等,应设计及建造使其能抵御此最小地震力。如为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超过此最低标准,设计地震力自然可予提高。结构分析需满足设计地震力的要求外,对建筑结构的延性也提出了要求,包括抗震或抗风控制的结构均需满足此要求。

抗震结构体系

现行台湾地区规范将结构体系划分为四类:

(1)承重墙系统:结构系统无完整承受垂直载重的立体构架,承重墙或斜撑系统须承受全部或大部分垂直载重,并以剪力墙或斜撑构架抵御地震力者。

(2)构架系统:具承受垂直载重完整立体构架,以剪力墙或斜撑构架抵御地震力者。

(3)抗弯矩构架系统:具承受垂直载重完整立体构架,以抗弯矩构架抵御地震力者。

(4)二元系统:二元系统具如下特性:1)具完整立体构架以受垂直载重;2)以剪力墙、斜撑构架及特殊抗弯矩构架(SMRF)或混凝土部分延性抗弯矩构架(IMRF)抵御地震力,其中抗弯矩构架应设计能单独抵御25%以上的设计地震力;3)抗弯矩构架与剪力墙或斜撑构架应设计使其能抵御依相对强度所分配到的地震力。

对结构分析方法的要求

形状规则的建筑物,不属须进行动力分析者,可以静力法进行结构分析。地震力可假设单独分别作用在建筑物两主轴方向上。静力分析方法适用于下列建筑物的抗震分析:

(1)建筑物的抗侧力结构体系满足延性限制要求,其高度小于50m,且未达15层的规则性建筑物或不须进行动力分析的不规则性建筑物。

(2)建筑物由上、下两部分构成,下部刚度大,上部刚度相对很小。此两部分分别考虑时,均系规则性建筑物。下部平均楼层抗剪强度至少为上部平均楼层抗剪强度的10倍以上,而整幢建筑物的基本振动周期不大于将上部的底部视为嵌固端所得基本振动周期的1.1倍者,此时上、下两部分的地震力可分别计算。不满足上述要求建筑物均要求进行动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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