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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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减隔震百科

采用隔震加固的既有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1节~第4.3节的规定计算其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

10.2.2既有建筑隔震后,下部结构宜符合本标准第4.7节的规定。既有建筑上部结构构件在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用按下式验算:

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2.3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

10.2.4既有建筑隔震后,上部结构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应地震烈度确定:

1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大于0.5时,隔震结构应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且大于0.25时,上部结构可适当降低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下部结构应仍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3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25时,上部结构可适当降低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2度。下部结构应仍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10.2.5既有建筑经隔震加固,按本标准第10.2.5条进行调整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抗震鉴定与加固相关标准的变形、承载能力及抗震措施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出更高的性能设计目标。

10.2.6既有建筑周边存在邻近建筑时,净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4.1条的变形规定;不符合时可通过局部切割、平移或设置消能阻尼限位装置等方式解决。

10.2.7上部结构的竖向荷载应通过隔震层有效地传递给下部结构及基础。对于承重墙体、填充墙体及带有构造柱的墙体托换,可选择钢筋混凝土单梁或双夹梁托换。对于框架柱的荷载托换,可选择钢筋混凝土托换点或型钢混凝土托换点,并应与原框架柱通过植筋、后浇混凝土等措施有效传递剪力。托换梁或节点应与隔震层楼板形成整体。相关托换方法可参考附录E。

10.2.8当原基础埋深较浅不便于隔震层设置时,可采用变截面梁或增设支点的方式,减小梁高以便于隔震支座的设置。

10.2.9隔震层楼板宜在同一标高,当存在错层时,应加强错层部位的构造措施。多栋单体整体隔震时,连接两个单体的隔震层应做局部加强。

10.2.10隔震加固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及隔震层的荷载变化,以及传力途径的改变,并对原有地基基础进行承载力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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