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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对象:
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乙类以上建设工程、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2.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7年5月23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书面通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三、办理条件: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乙类以上建设工程、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办理机构
云南省地震局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办事流程图
六、所需材料: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申请表(复印件 电子版 1份)
七、费用标准
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意见书
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 ||||
建设工程项目代码 | ||||
申请人信息 | 名 称 | |||
身份代码信息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
建设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交通工程 □水利工程 □能源工程 □化工工程 □通讯工程 □其他工程 | |||
项目建设地址 | xx市xx县(区)xx乡(镇、街)xx路以东xx路以南xx路以西xx路以北 | |||
(北纬××度,东经××度) | ||||
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 | (建设工程的基本用途、设计文件执行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等内容等) | |||
竣工验收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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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871)68227051,68212333
65747086(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十、办事窗口:
1.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68212333
2.省地震局驻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68227051
十一、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投诉方式: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监督问效窗口,电话:(0871)68211222
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28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00路,104路,124路,131路,22路,4路,52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