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隔震技术应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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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减隔震政策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隔震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确保隔震建筑工程质量,增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从业人员和单位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性,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隔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与维护。隔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隔(减)震装置的质量要求,应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减隔震技术应用
的通知》(新建抗[2014]2 号文件)及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5]128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隔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未取得规定部门审查合格书之前,不得用于施工,严禁边设计、边施工。本规定主要依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及其相关规范、规程,同时采用了最新研究成果中部分较为成熟的意见,当本规定中规定及建议与后期颁布的规范、规程等标准及自治区建设厅颁布的《建筑隔震技术应用导则》中的内容相抵触时,按后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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