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 A+
所属分类:减隔震百科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城市活动断层探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区域性地震断层通过的城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察、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并将结果作为编制和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质断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小区划图,作为确定当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地震小区划图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地震小区划图应当及时公布,适时修订更新。

第三十五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工作,依据震害预测结果,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措施和抗震救灾对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应急、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重点隐患排查和评估鉴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拆除重建、避险迁移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抗震安全工作的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引导农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乡(镇)村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减震隔震等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鼓励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减震隔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统一标识。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或者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十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并建立灾情速报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开展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救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大家都在看:

广告也精彩
kdmin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