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结构是否需要进行抗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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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条件下可不进行抗震计算,在另外一些条件下则需要。

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7度Ⅰ、Ⅱ类场地的丙类地下建筑。
2 、8度(0.20g)Ⅰ、Ⅱ类场地时,不超过二层、体型规则的中小跨度丙类地下建筑。
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条文说明
3.9.5、3.9.6 这两条是关于地下室及裙楼抗震等级的规定,是对本规程第3.9.3、3.9.4条的补充。
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板可视作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屈服部位将发生在地上楼层,同时将影响到地下一层;地面以下结构的地震响应逐渐减小。因此,规定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不能降低,而地下一层以下不要求计算地震作用,其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第3.9.5条中“相关范围”一般指主楼周边外延1~2跨的地下室范围。
第3.9.6条明确了高层建筑的裙房抗震等级要求。当裙楼与主楼相连时,相关范围内裙楼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上、下各一层受刚度与承载力突变影响较大,抗震构造措施需要适当加强。本条中的“相关范围”,一般指主楼周边外延不少于三跨的裙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裙房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偏置时,其端部有较大扭转效应,也需要适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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