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体系对于高层结构的超限判定标准,是否仍然按照超限要点的要求执行,或者对于某些不规则项可允许适当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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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超限审查判定,没有说采用隔震就是要超限了。过去,特别是上海地区,采用减隔震技术要召开专门的审查会,不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话,根据超限判断不满足要求就要进行超限审查,满足就不用。但是如果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话,都是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所以这两个并不重叠。

各个地方不一样,但是如果采用减震技术的话,还是应该组织专项技术审查比较好,因为最初大家用得比较陌生,难免有纰漏或者不足,那么通过专家的群策群力,对设计完善是有帮助的。比如我们在新疆做项目时,会召开专门的审查会,有两个原因,一个可能是设计单位并不是太熟,第二个原因是有些地方不是设计说了算,还是这个地区的专家一起讨论,群策群力比较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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