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建筑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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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建筑有什么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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